6月11日,国家卫健委发布文件,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、健康体检中心、眼科医院三类独立医疗机构发展,并对这三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出明确规定。
昨天,国家卫健委发布《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(试行)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。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,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,《通知》鼓励上述三类独立医疗机构的连锁化、集团化经营,建立规范、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。
鼓励机构集团化经营
《通知》明确指出,医疗消毒供应中心、健康体检中心、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,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同时,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,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、健康体检中心、眼科医院连锁化、集团化经营,建立规范、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。
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
鼓励发展的同时,国家卫健委对三类独立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也在加强。《通知》规定,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、健康体检中心、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,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,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,保障医疗质量安全。
《通知》建议,医疗消毒供应中心、健康体检中心、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,畅通转诊渠道,加强技术协作,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。
《通知》要求,相关消毒供应机构应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,并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设置
在科室设置、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上,国家卫健委对三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分别做出如下规定:
医疗消毒供应中心
在科室设置上,《通知》指出,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、质量与安全管理、工程技术管理、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。
在人员配备上,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,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。
在设备配置上,《通知》分别对清洗手术硬器械、清洗软器械、清洗软式内镜、质量检测、信息化等方面应配备设备做出明确规定。